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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建高民初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0-01-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祝文国诉夏建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文国,夏建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高民初字第0003号原告:祝文国。委托代理人:张连臻,男,江苏张连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建东(曾用名夏飞)。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文国诉被告夏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祝文国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文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祝文国负担。审判员  管维文二〇一〇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王中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