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建高民初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0-01-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祝文国诉夏建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文国,夏建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高民初字第0003号原告:祝文国。委托代理人:张连臻,男,江苏张连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建东(曾用名夏飞)。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文国诉被告夏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祝文国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文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祝文国负担。审判员 管维文二〇一〇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王中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