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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西民初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0-01-1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赵远与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远,XX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西民初字第720号原告赵远。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远诉被告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远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速递费60元,合计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玉江二〇一〇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倪翠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