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黔0302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0
公开日期: 2020-05-13
案件名称
叶志虎、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叶志虎;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黔0302执431号申请执行人:叶志虎,男,汉族,1981年3月2日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被执行人: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九华北大道353幢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77247977D。法定代表人:童建军,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叶志虎与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月2日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3民终6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松二〇一〇年一月十日法官助理陈果书记员罗露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