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苏0723民初7254号
裁判日期: 2010-01-10
公开日期: 2020-03-06
案件名称
7254灌云县临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思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灌云县临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思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723民初7254号原告:灌云县临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7919780200,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胜利东路31号(县港务局院内)。法定代表人赵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思英,女,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灌云县临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思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灌云县临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灌云县临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汤锦军二〇一〇年一月十日法官助理 任晓娴书 记 员 周岚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