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浙0483执37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0-01-10
公开日期: 2020-06-24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胡宗洪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胡宗洪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483执37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复兴北路450号1-2层.452、456、458号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434525180。 负责人:陈玉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浙江金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佳祺,浙江金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胡宗洪,男,1993年11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宗洪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483民初4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胡宗洪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支付赔偿款1077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胡宗洪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胡宗洪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调查了被执行人胡宗洪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浙F×××××小型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胡宗洪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胡宗洪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并已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控制被执行人(未控制)。同时已对被执行人胡宗洪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未到位),并已对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胡宗洪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483执377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沈 达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万宗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