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鲁13民终9567号
裁判日期: 2010-01-10
公开日期: 2020-04-24
案件名称
张春艳、胡尊玺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张春艳;胡尊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鲁13民终95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春艳,男,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沭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尊玺,男,196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圣典,男,195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沭县。上诉人张春艳因与被上诉人胡尊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沭县人民法院(2019)鲁1329民初2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春艳、被上诉人胡尊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圣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春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笔迹鉴定错误,上诉人不应承担任何费用。上诉人确实雇佣被上诉人进行一些建筑施工零活,但施工完毕后上诉人已将工程款结算给被上诉人,结算完毕后上诉人都有记录。一审中原告提交的欠条一份并非被告所写,被告对欠条毫不知情,不应认定为上诉人所写。上诉人交完鉴定费后法院一直未将鉴定材料提交鉴定机构,直到上诉人询问后才将鉴定材料上交。法官在调出档案后,未通知上诉人,程序存在不当。一审法院对该事实认定不清,没有依法查明案件的事实,鉴定机构鉴定结果存在错误。胡尊玺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要求维持原判。原审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张春艳支付尚欠的工程款5965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4月15日,张春艳为胡尊玺出具了证明一份,载明:“今有胡尊玺作边沟890块计445米,13元/米,合计5785.00元,给路路泥屋50.00元,翻木板一个工130.00元,总计5965元,2016年4月15日张春艳。”张春艳称自己不认识胡尊玺也不欠其工钱,更没有为其出具过说明,并申请对胡尊玺出具的“证明”中“张春艳”三字进行笔鉴定。法院委托了山东永鼎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因为张春艳不出具笔迹,法院调取了其参与的(2018)鲁1329民初1314号民事卷宗上面张春艳本人的签名作为比对材料,经鉴定,涉案2016年4月15日《证明》中“张春艳”署名字迹与供检样本张春艳字迹是同一人书写形成。庭审中,胡尊玺要求张春艳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一审法院认为,张春艳雇佣胡尊玺为其从事劳务,尚欠胡尊玺劳务费5965元,有张春艳为胡尊玺出具的证明、胡尊玺的陈述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张春艳应予支付。胡尊玺请求自本案立案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张春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胡尊玺劳务费5965元及利息(利息以5965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鉴定费2000元,由被告张春艳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二审诉讼过程中仅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查,对于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问题不予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二)委托鉴定的材料;(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五)明确的鉴定结论;(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司法鉴定是专业机构对专业问题的评判,人民法院对司法鉴定报告报告的审核主要为资质问题和程序性问题的审核。本案中,一审法院采信的鉴定报告系经法院委托后作出,鉴定机构具有法定资质,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主张已将工程款结算给被上诉人,应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其未提交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综上所述,张春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春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国栋审判员 王海涛审判员 李大军二〇一〇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李璐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