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821民初2240号

裁判日期: 2010-01-10

公开日期: 2020-01-16

案件名称

王小安与何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小安;何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821民初2240号原告:王小安,男,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被告:何涛,男,198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安诉被告何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安于2020年1月10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小安承担。审判员  薛金龙二〇一〇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薛晓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