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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平商初字第1702号

裁判日期: 2010-01-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天地大酒店有限公司与王××、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地大酒店有限公司,王××,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1702号原告:浙江××××天地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西堍北侧××星城内。法定代表人:支××。委托代理人:姚×。被告:王××。被告:施××。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地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9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天地大酒店有限公司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天地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796元,减半收取2139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6398元,由原告浙江××××天地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 平审 判 员  徐金平代理审判员  何丹萍二〇一〇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清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