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3767号

裁判日期: 2010-01-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蒋XX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先X有限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3767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37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蒋XX委托代理人杨XX委托代理人谢X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先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XX委托代理人卢XX委托代理人魏XX上诉人蒋XX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先X有限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蒋爱平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9)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9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蒋XX对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负有举证责任。但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蒋XX仅提交了一个未经盖章的工作证作为证据,而深圳市先X有限公司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且无任何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本院对于蒋XX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蒋XX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龙审 判 员  彭亮代理审判员  胡劭二〇一〇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侯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