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执恢3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0-01-10
公开日期: 2020-02-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肖小余;陈金光;鹤山市共和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粤0784执恢343号之一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 肖小余、陈金光: 鹤山市共和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与被执行人肖小余、陈金光、鹤山市共和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2月25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鹤山市共和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永安支行44×××74账户内的存款901401.52元,以清偿本案所欠本息合共901401.52元(其中:借款本金718759.47元,利息、罚息和复息共132187.81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0454.24元,利息、罚息、复息等均计至2019年12月24日止),本案已全部执结,本案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