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113民初1322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0
公开日期: 2020-04-22
案件名称
广州日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市歌德影音科技有限公司、江振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广州日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歌德影音科技有限公司;江振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3民初13221号原告:广州日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南浦恒达综合楼3B19-20。法定代表人:阮钦能。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燕,该公司员工。被告:厦门市歌德影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观音山台南路77号汇金国际中心30层05-06单元。责任人:黄海武。被告:江振杭,男,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日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市歌德影音科技有限公司、江振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日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以与被告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日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日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75元,减半收取计2287.50元,由原告广州日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 林二〇一〇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王雅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