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川0603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0-01-10
公开日期: 2020-02-03
案件名称
曾鸿宾与卢照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曾鸿宾;卢照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03民初135号 原告:曾鸿宾,男,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四川天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照江,男,198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 原告曾鸿宾与被告卢照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曾鸿宾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鸿宾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曾鸿宾负担。 审 判 员 李众一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贺 婷 书 记 员 陶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