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鲁0982执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0-01-10
公开日期: 2020-03-14
案件名称
王永安、杨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永安;杨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82执保33号 申请人:王永安,男,1973年9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申请人:杨运(又名杨增运),男,1987年8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新泰市。 申请人王永安与被申请人杨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永安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使用网络查控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杨运的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杨运的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二、冻结李占军、任茜、李喆、李恒瑞在山东新泰齐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保证金110000元。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王永安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 平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