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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802民初6443号

裁判日期: 2010-01-10

公开日期: 2020-02-18

案件名称

安徽乾坤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至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安徽乾坤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至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802民初6443号 原告:安徽乾坤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宣酒大道(铁山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3943691762。 法定代表人:钱冯兵,担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津晶,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至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雄楚大道4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80770132R。 法定代表人:王松球,担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泉,男,197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341800750961791Q。 法定代表人:张增华,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安徽良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乾坤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至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2020年1月10日,原告安徽乾坤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乾坤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乾坤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徐 琛 人民陪审员 童 俊 人民陪审员 **善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臧凯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