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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202执1495号

裁判日期: 2010-01-10

公开日期: 2020-05-08

案件名称

于爱平、高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于爱平;高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202执1495号申请执行人于爱平,女,196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高峰,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本院在执行于爱平与高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高峰名下的两套房产,本案标的为22000元,现保全、冻结财产价值明显超过申请执行标的,故查封被执行人高峰所有的位于湖滨区建设路五街坊付1#楼2单元4层东户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被执行人高峰所有的位于湖滨区建设路五街坊付1#楼2单元4层东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江波二〇一〇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郑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