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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2702行审2号

裁判日期: 2010-01-10

公开日期: 2020-07-03

案件名称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瓮安县沛源城乡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福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瓮安县沛源城乡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黔2702行审2号 申请执行人: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沙子坝路109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700MB1558217D。 法定代表人:曹礼鹏,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恒,系黔南州生态环境局瓮安分局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正娇,系黔南州生态环境局瓮安分局职员。 被申请执行人:瓮安县沛源城乡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瓮安县银盏镇工业园区麒龙摩尔城A座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5MA6E3BAY98。 法定代表人:罗之勇,系该公司负责人。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黔南州环保局”)申请执行瓮安县沛源城乡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沛源供排水公司”)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一案,经本院立案审查查明:2019年1月10日,根据黔南州州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组建都匀、福泉、瓮安等分局,作为州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2018年7月26日,瓮安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沛源供排水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管理运营的瓮安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二期)正在运行,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排放废水。该局认为沛源供排水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属于环境违法行为,瓮安县环保局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瓮环罚事先(听证)告字[2018]38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拟对沛源供排水公司处以罚款300000元,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于当日直接送达给沛源供排水公司,并于2018年12月29日举行了公开听证。之后,瓮安县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于2019年1月28日对沛源供排水公司作出瓮环罚字[201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沛源供排水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100000.00元。该决定书于同年4月19日留置送达给沛源供排水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沛源供排水公司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11月7日,申请执行人黔南州环保局向沛源供排水公司送达了黔南生环催字(瓮)[2019]25号《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沛源供排水公司仍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书。现黔南州环保局向本院申请对瓮环罚字[201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被申请执行人沛源供排水公司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排放废水,属于违法行为。瓮安县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瓮环罚字[201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十四款、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瓮安县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的瓮环罚字[201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对瓮安县沛源城乡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壹拾万元(¥100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熊喜梅 审判员  夏 铜 审判员  叶 松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滕树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