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0)川2002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0-01-10

公开日期: 2020-02-28

案件名称

资阳市明鑫物流有限公司与杨淑琴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资阳市明鑫物流有限公司;杨淑琴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2002民初9号 原告:资阳市明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雁江镇马鞍村十三社247号。 法定代表人:曹安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公司员工。 被告:杨淑琴,女,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本院审理原告资阳市明鑫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淑琴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资阳市明鑫物流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资阳市明鑫物流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资阳市明鑫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资阳市明鑫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光越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石雨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