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莲民三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0-01-1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劳动路支行与被告陈卉、林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劳动路支行,陈卉,林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三初字第8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劳动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劳动南路65号。负责人李长生,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常小琴,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旻,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卉,女,汉族,1964年9月1日出生。被告林洁,男,汉族,1963年11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劳动路支行与被告陈卉、林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劳动路支行于201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劳动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1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王霞二〇一〇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卢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