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凤执字第1053号
申请执行人:凤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
法定代表人:张朝礼,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陶正富,男,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高贵军,男,1978年出生,汉族,凤阳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王倩,女,1972年出生,汉族,凤阳县人,农民,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凤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贵军、王倩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案,凤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0年2月19日作出凤征决字(2010)第0103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确定高贵军、王倩应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5169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经常外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凤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凤征决字(2010)第0103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东升
审 判 员 胡之水
审 判 员 罗厚根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理
书记员 欧丽云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