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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刑初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0-09-2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邓代辉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代辉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刑初字第107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代辉,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乐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乐至县。因涉嫌犯交通事罪于2010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10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代辉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0年9月12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以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孝晖、被告人邓代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1日11时10分许,被告人邓代辉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赣K×××××号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由东往西行驶至慈溪市桥头镇东上河路140号附近时,遇行人黎远秀横过道路时未避让且采取措施不力,与黎远秀发生刮撞,造成黎远秀倒地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邓代辉通过电话报警,积极抢救伤者,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法医鉴定,黎远秀系颅脑外伤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邓代辉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邓代辉方已与被害人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并得到了被害人方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邓代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何某、邓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撤诉申请书、到案情况说明及被告人邓代辉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代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邓代辉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又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代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1日起至2010年10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金藕人民陪审员  张永立人民陪审员  周金海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威维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