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民终字第1256号
裁判日期: 2010-09-27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吴幼凤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尚自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吴幼凤,尚自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12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周海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幼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尚自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幼凤、尚自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0)绍诸民初字第1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在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的法定期限内未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陆卫东代理审判员 傅芝兰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潘方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