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镇执民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0-09-1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陈建华、顾珠球等与樊信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华,顾珠球,陈纪能,陈纪波,樊信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镇执民字第751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华,1966年3月22日出生,住本区。申请执行人顾珠球,1945年5月29日出生,住本区。申请执行人陈纪能,1964年1月12日出生,住本区。申请执行人陈纪波,1967年9月13日出生,住本区。被执行人樊信全,1964年8月24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建华;顾珠球;陈纪能;陈纪波与被执行人樊信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樊信全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建华;顾珠球;陈纪能;陈纪波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陈建华;顾珠球;陈纪能;陈纪波自愿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甬镇执民字第751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 扬 胜审 判 员 王 成 国代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波(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