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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湖知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0-09-16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浙江升华云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友芳、潘春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升华云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陈友芳,潘春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湖知初字第64号原告:浙江升华云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水祥。被告:陈友芳。被告:潘春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升华云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友芳、潘春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升华云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升华云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已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浙江升华云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升华云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8420元,由浙江升华云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林法审 判 员  周 勇代理审判员  冯杰民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贾艳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