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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黄执字第00222号

南排河信用社与赵建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09-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黄执字第00222号南排河信用社与赵建党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24日作出(2008)黄民初字第8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南排河信用社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08)黄民初字第890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史卫红、滕仁云、郭庆俊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