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黄执字第00222号南排河信用社与赵建党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24日作出(2008)黄民初字第8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南排河信用社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08)黄民初字第890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史卫红、滕仁云、郭庆俊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