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终字第10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某。委托代理人何益华。委托代理人何奕南。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某。委托代理人陈豪、章海燕。
上诉人邵某和上诉人曾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08)温鹿初字第3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08)温鹿民初字第393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 毅
审 判 员 陈肖俭
代理
审判员 厉 伟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姜 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