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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温民终字第1070号

邵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09-13
公开日期
2014-06-16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邵某,曾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终字第10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某。委托代理人何益华。委托代理人何奕南。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某。委托代理人陈豪、章海燕。

上诉人邵某和上诉人曾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08)温鹿初字第3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08)温鹿民初字第393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 毅

审 判 员  陈肖俭

代理

审判员  厉 伟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姜 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