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2531号
原告:孙彦。
被告:绍兴县广丰印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江。
委托代理人:薛国民。本院受理原告孙彦诉被告绍兴县广丰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原告于2010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彦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广丰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婷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佳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