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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民初字第2531号

孙彦与绍兴县广丰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09-13
公开日期
2014-08-22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孙彦,绍兴县广丰印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2531号

原告:孙彦。

被告:绍兴县广丰印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江。

委托代理人:薛国民。本院受理原告孙彦诉被告绍兴县广丰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原告于2010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彦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广丰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婷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佳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