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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金民终字第1312号

陈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09-0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戴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民终字第13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戴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苏文成。

上诉人戴某为与被上诉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婺城区人民法院(2010)金婺民初字第1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戴某于201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戴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戴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玲玲

审 判 员 楼淑馨

审 判 员 丁 胜

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代

书记员 何晓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