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民终字第13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戴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苏文成。
上诉人戴某为与被上诉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婺城区人民法院(2010)金婺民初字第1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戴某于201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戴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戴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玲玲
审 判 员 楼淑馨
审 判 员 丁 胜
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代
书记员 何晓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