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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锦江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0-09-07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四川恒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张海燕、罗玲、杜从华、彭学芳、朱金良、王景亮、张东明、覃虎力、吕涛、赖红、陈琳、孔庆凤、万晓英、邓帏、李晓及成都富力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恒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海燕,罗玲,杜从华,彭学芳,朱金良,王景亮,张东明,覃虎力,吕涛,赖红,陈琳,孔庆凤,万晓英,邓帏,李晓,成都富力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129号原告四川恒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东城根街建设大厦。法定代表人田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平,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杨兵,女,出生于1961年11月13日,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特别授权。被告张海燕,女,出生于1961年10月29日,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罗玲,女,出生于1973年9月9日,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杜从华,女,出生于1933年7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被告彭学芳,女,出生于1964年1月28日,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朱金良,男,出生于1939年6月16日,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王景亮,女,出生于1940年11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告张东明,男,出生于1964年8月28日,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覃虎力,男,出生于1952年10月29日,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吕涛,女,出生于1962年1月18日,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赖红,女,出生于1969年4月5日,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陈琳,女,出生于1975年6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孔庆凤,女,出生于1955年6月30日,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万晓英,女,出生于1970年10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邓帏,男,出生于1966年7月11日,汉族,住贵州省平坝县。被告李晓,男,出生于1983年3月31日,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以上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少哲,四川安哲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成都富力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署袜北街2号中环大厦六��。法定代表人史德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恒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海燕、罗玲、杜从华、彭学芳、朱金良、王景亮、张东明、覃虎力、吕涛、赖红、陈琳、孔庆凤、万晓英、邓帏、李晓(以下简称被告张海燕等15人)及被告成都富力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十五案中,原告四川恒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恒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恒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 俊人民陪审员  刘心长人民陪审员  李星硕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冉伟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