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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泰执民字第705-1号

张迎东与翁卿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泰顺县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迎东,翁卿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泰执民字第705-1号

申请执行人:张迎东。

被执行人:翁卿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温泰商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业己受理申请执行人张迎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翁卿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翁卿闽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翁卿闽的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建克

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陶智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