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770号
原告:徐志明。
委托代理人:颜伟新。
被告:安徽省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建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志明与被告安徽省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枫南大型构件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志明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志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85元,减半收取1243元,诉讼保全费1095元,合计诉讼费2338元,由原告徐志明负担。
审判员 周 焰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姚晓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