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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海商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0-08-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孙某与海宁××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海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海商初字第1013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沈某某。被告:海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科技工业园区××路。法定代表人:岳某某。委托代理人:陆某、邹某。原告孙某诉被告海宁××集团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2005年7月起原告为被告承运集装箱货运业务,起运地为被告所属的海宁厂区,目的地为上海外高桥港区和洋山港区码头,运费结算方式为按月支付上月运费。2009年10月13日,被告突然告知原告,暂停支付原告2009年9月份的货运费共计128650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输费12865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5123元(自2009年10月14日起至2010年7月14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本院认为,原告孙某以个人名义主张上海清俊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的运费债权,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建明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