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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佛堂民初字第239号

张红连、浙江锦杨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锦杨建设有限公司、王国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张红连,浙江锦杨建设有限公司,王国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佛堂民初字第239号原告张红连,农民。委托代理人冯文军。被告浙江锦杨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元平。被告王国有,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连诉被告浙江锦杨建设有限公司、王国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连于201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浙江锦杨建筑有限公司及404.65元部分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红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连撤回对浙江锦杨建设有限公司及404.65元部分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楼煜波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