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佛堂民初字第239号原告张红连,农民。委托代理人冯文军。被告浙江锦杨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元平。被告王国有,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连诉被告浙江锦杨建设有限公司、王国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连于201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浙江锦杨建筑有限公司及404.65元部分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红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连撤回对浙江锦杨建设有限公司及404.65元部分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楼煜波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