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浒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0-08-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方文金与范其恩排除妨害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文金,范其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民初字第127号原告:方文金。委托代理人:沈国辉。被告:范其恩。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文金诉被告范其恩排除妨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文金撤回对被告范其恩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徐文源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徐佩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