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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衡桃北民二初字第101号

衡水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省遵赤公路白腊坎至茅台段高速公路第五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08-1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衡水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省遵赤公路白腊坎至茅台段高速公路第五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衡桃北民二初字第101号原告衡水橡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存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贵州省遵赤公路白腊坎至茅台段高速公路第五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橡胶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省遵赤公路白腊坎至茅台段高速公路第五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0一0年八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4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贵州省遵赤公路白腊坎至茅台段高速公路第五合同段项目经理部、被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董志奇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杜红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