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商外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0-08-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上海松江新桥五金厂有限公司与宁波卓越圣龙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松江新桥五金厂有限公司,宁波卓越圣龙工业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商外初字第47-2号原告:上海松江新桥五金厂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13412049-7)。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卖新公路1809号。法定代表人:王宝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涛,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健,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卓越圣龙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外商独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为××x)。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投资创业中心。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顺喜,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博,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松江新桥五金厂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卓越圣龙工业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7月7日作出(2010)甬鄞商外初字第47-1号裁定,冻结被告宁波卓越圣龙工业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6531.3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因双方已调解,原告上海松江新桥五金厂有限公司申请解除本院业已对被告宁波卓越圣龙工业技术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宁波卓越圣龙工业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1.30元的冻结及其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投资创业中心的厂房土地使用权(地号为09-41-022)的查封。审判员 刘志刚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庚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