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浙温民辖终字第0029号

裁判日期: 2010-08-10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谢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辖终字第00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上诉人孙某因与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0)温龙民初字第33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从2004年起一直在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经商,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未提供的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龙湾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忠秋审 判 员  陈莉萍代理审判员  郑 晔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陈华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