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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定民初字第1178号

李某某诉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08-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魏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定民初字第1178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魏某某,男。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和被告魏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2003年6月28日,被告魏某某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50000元,当时口头约定利率为2%,期限为一年,担保人为马德财。借款逾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魏某某推托不还。被告魏某某有偿还能力,所以原告放弃对担保人马德财的偿追,就由被告魏某某一人偿还。现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追偿。原告李某某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欠据一支,证明被告魏某某欠原告李某某人民币50000元。

被告魏某某辩称:原告所说不属实,我欠原告钱是赌博放板钱,马德财是担保人,是原告找的,我没有找马德财当担保人,现在原告放弃对马德财起诉,也能行。钱是我拿的,但当时只拿了45000元,没拿50000元,条子写的是50000元,另外5000元是利息,加起来才是50000元。条子是马占文写的,我的名字是我写的,手印是我捺的,而且不是当时打的条据,是后来在原告家的面粉厂打的。没有利息,有利息为什么条子上怎么不写呢?再就是,不是借款,如果是借款,原告不可能让我写成欠条。总之是赌博钱我不还。被告魏某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魏某某对原告李某某所提交的两份证据均无异议,只是对第二份证据欠据称条子是马占文写的,名字是自己签的,手印也是自己捺的。本院对原告李某某提交的两份证据因被告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认定。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03年6月28日,被告魏某某向原告李某某借款50000元,担保人为马德财,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追要。在诉讼中,原告自愿放弃对担保人马德财的担保清偿连带责任,被告魏某某也同意。

本院认为:被告魏某某借原告李某某人民币50000元,证据确凿,故对原告李某某追偿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至于原告李某某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魏某某又不认可,故其主张依法不予支持。被告魏某某称该款为赌博放板钱,因其举证不能,故其主张依法不予支持,至于其称条据写的是欠条而不是借条,

本院认为:不管是借条还是欠条,都清楚证明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故其主张亦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魏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李某某人民币50000元整。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魏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丁建文

审判员  李树槐

审判员  蔡济宇

二〇一〇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石占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