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浦商初字第1906号
裁判日期: 2010-08-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甲与黄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甲,黄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浦商初字第1906号原告朱甲。被告黄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朱甲诉被告黄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蓝照辉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朱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某、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8年7月10日,被告黄某某向原告朱甲借款人民币5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4%计算利息,并由被告朱甲亲笔出具借条一张。该笔借款两被告至今未归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自2008年7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原告为主张其权利,提供被告黄某某于2008年7月10日出具的借条一张、城西经济合作社出具的证明一张及两被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被告黄某某、张某某未做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10日,被告黄某某向原告朱甲借款人民币5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4%计算利息,并由被告朱甲亲笔出具借条一张。该笔借款两被告至今未归还。故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如上诉请。另查明,原告朱甲又名朱乙。被告黄某某与张某某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黄某某出具的借条、、城西经济合作社出具的证明、两被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朱甲与被告黄某某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黄某某理应及时归还该借款,其拖欠不还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某某、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则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黄某某、张某某归还原告朱甲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自2008年7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38元,减半收取869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38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87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代理审判员 蓝照辉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二○一○年八月五日代书 记员 张航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