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黄商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0-08-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黄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黄某某,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298号原告:叶某某。被告:黄某某。被告:徐某某。原告叶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徐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某、徐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叶某某起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黄某某于2009年办理汽车保险,因无钱支付保险费,向原告借款11000元。2009年8月11日,被告黄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种种理由拖欠拒绝归还。请求判令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1000元。被告黄某某、徐某某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身份证、被告黄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徐某某户籍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借条一份,证明被告黄某某向原告借款11000元的事实;证据3、离婚登记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俩被告于2009年12月2日办理离婚登记的事实。本院依法向被告黄某某、徐某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但二被告均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黄某某、徐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09年12月2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2009年8月11日,被告黄某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1000元,同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叶某某借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正。原告于2010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黄某某欠原告叶某某借款人民币11000元,有被告黄某某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被告黄某某向原告借款时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叶某某作为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黄某某向原告借款时发生在与被告徐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某某、徐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叶某某借款人民币1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人民币475元,由被告黄某某、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75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0101040003235)。审 判 长 杨 溢审 判 员 魏绪荣代理审判员 王秩顺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代书 记员 缪娅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