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松商初字第125号
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松门支行。门镇天竺路118号。
负责人:陈志军。
委托代理人:徐妙富。
被告:毛定祥,门镇南二村。
被告:林招福,门镇南坑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松门支行与被告毛定祥、林招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松门支行不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 艺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邵旺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