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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松商初字第125号

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松门支行与毛定祥、林招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松门支行,毛定祥,林招福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松商初字第125号

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松门支行。门镇天竺路118号。

负责人:陈志军。

委托代理人:徐妙富。

被告:毛定祥,门镇南二村。

被告:林招福,门镇南坑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松门支行与被告毛定祥、林招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松门支行不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 艺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邵旺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