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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0-08-0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钦雅与章志善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钦雅,章志善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333号原告:陈钦雅,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6901207595,住本县龙港镇新洋村113号。委托代理人:林华爽,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志善,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5107190816,住本县龙港镇杨家宅村8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钦雅与被告章志善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钦雅于2010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钦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由陈钦雅负担。审判员  陈世奇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国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