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0-08-0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钦雅与章志善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钦雅,章志善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333号原告:陈钦雅,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6901207595,住本县龙港镇新洋村113号。委托代理人:林华爽,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志善,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5107190816,住本县龙港镇杨家宅村8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钦雅与被告章志善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钦雅于2010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钦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由陈钦雅负担。审判员 陈世奇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国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