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浔商初字第288号
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吴越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钱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根,浙江南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凯华,浙江南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迪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南路360号15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迪康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9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当事人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元,减半收取71元,由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鲁凯霖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