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亳民一终字第323号

徐观花与张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张君,徐观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一终字第3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君,女,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

委托代理人:董志军,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观花(曾用名徐光花),女,1964年4月9日出生,回族,市民,住亳州市文化新村七中东边。

上诉人张君因与被上诉人徐观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08]谯民一初字第1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张君及其委托代理人董志军、徐观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08]谯民一初字第194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江海洋

审判员  顾玉华

审判员  杜亚莉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昱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