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367号
原告:杨军,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被告:施仁义,男,196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军诉被告施仁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军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审 判 长 车建国
审 判 员 陈忠弟
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代
书 记员 徐佩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