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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367号

杨军与施仁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军,施仁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367号

原告:杨军,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被告:施仁义,男,196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军诉被告施仁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军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审 判 长  车建国

审 判 员  陈忠弟

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代

书 记员  徐佩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