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2109号原告上虞市永固××土××司,宅村。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被告章某某。被告上虞市××司。法定代表人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虞市永固××土××司与被告章某某、上虞市××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石亚男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利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