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游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董国俊被执行人绵阳市游仙区永安页岩机砖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08)游民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219、22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蒋志贤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部门、公民的存款、资金、收入2456.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杨 新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甘长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