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执一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0-07-1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刘亚玲与扈纲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亚玲,扈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新执一字第283号申请执行人:刘亚玲被执行人:扈纲刘亚玲与扈纲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15日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的(2009)西民二终字第20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扈纲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刘亚玲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扈纲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扈纲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全部义务,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西民二终字第209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