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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执一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0-07-1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刘亚玲与扈纲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亚玲,扈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新执一字第283号申请执行人:刘亚玲被执行人:扈纲刘亚玲与扈纲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15日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的(2009)西民二终字第20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扈纲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刘亚玲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扈纲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扈纲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全部义务,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西民二终字第209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