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柘法牛民初字第869号原告金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陈某甲,男,住柘城县。被告陈某乙,女,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甲诉被告陈某甲、陈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甲于2010年7月14日以与被告协商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洪林
审 判 员 梁兴福
人民陪审员 崔景超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世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