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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汉执字第704号

武汉金马之家家居销品茂有限公司与邢翠玲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07-14
公开日期
2015-03-03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汉金马之家家居销品茂有限公司,邢翠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汉执字第704号申请执行人武汉金马之家家居销品茂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邢翠玲,女,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07)汉民二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4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即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3条、第294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邢翠玲53681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额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余文庆

审 判 员  刘 辉

代理

审判员  鲁 林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中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