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菏开民初字第267号原告皇某,女,1975年6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011975********,汉族,市民,住菏泽市华平小区。被告范某,菏泽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皇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皇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郭红梅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