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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菏开民初字第267号

皇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皇某,范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菏开民初字第267号原告皇某,女,1975年6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011975********,汉族,市民,住菏泽市华平小区。被告范某,菏泽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皇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皇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郭红梅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聪 关注公众号“”